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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做好事“被賠償”是道德的敗訴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09 09:21:39 |
2008年8月21日,鄭州一大學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當時稱被撞傷腰,有多位證人稱其是碰瓷,但老太稱不會訛人。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學生賠償老太7.9萬元,並稱因不能判定雙方責任各負擔一半。該學生希望找到目擊證人,並表示再遇到類似事情會走開不再理睬。 此報道出來後,遭到了網友們的強烈譴責,幫助他人反而遭遇“敲詐”,這類事情再三發生,引發了嚴重的道德危機。在筆者看來,造成這一現象的主因是法律機制的不完善,李凱強幫助老人卻被判賠償更是說明了這一點,這類道德上的模範不僅得不到法律的認可與表揚,反而在法律上遭遇敗訴,無疑是道德與法律碰撞下的道德失敗。二七區法院的做法有為了斷案而斷案,只計較機關成本,忽略社會成本之嫌。 社會一方面上呼籲民眾做道德的標兵,另一方面卻又不給予道德模範法律上的幫助,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畸形的悖論。在上述案件中,2009年12月28日,二七區法院給李凱強下達了一份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句“調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根據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 在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出此判斷缺乏科學性,既然無法認定李凱強是責任人,憑什麼就判決其賠償呢?什麼叫“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顯然,對於此案,二七區法院是用畸形的道德扼殺正義的道德,二七區法院的做法不能不讓筆者猜測,其將受傷老太作為了弱勢群體,給予道德上的照顧,卻忽略了李凱強是道德上的弱勢群體,更需要提供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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