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兩岸法律合作缺整體框架 需新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09-04-14 00:29:04  


莊仲希先生
  中評社香港4月14日電/當前,兩岸關係發展迅速,但是兩岸法律的交流合作仍有差距,對兩岸關係產生不利的制約因素,如何克服困難,加強兩岸法律界的交流與合作?中國法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評論法律總監莊仲希就此問題接受了中國評論通訊社記者郭至君的專訪。專訪全文刊登在《中國評論》月刊四月號上,文章內容如下(“記”為記者,“莊”為莊仲希):

      港台兩地很早就開始法律實務的合作
      但是沒有整體框架性的東西

  記:您長期在香港從事兩岸法律交流工作,請介紹一下目前兩岸法律界交流的情況?

  莊:兩岸的法制都有中華民族的人文基礎,都屬大陸法系模式,有許多法律概念和制度相同或相通,都延續了中國歷史的人文傳統與倫理道德。這種背景使兩岸的法律存在著相互借鑒、共同發展的基礎。基於種種原因,目前兩岸法律交流的總體狀況雖然沒有整體的架構和協議,但個案和個別領域是很早就開始了交往。我們可以追溯到八十年代金門協議,兩地很早就開始了法律實務的合作。這其實是對社會治安和民生非常重要的事務的合作。

  再從司法層面來看,台灣根據兩岸關係條例,承認大陸的民事判決,也執行大陸民事判決。大陸最高法院也公佈了一個認可和執行台灣民商性的判決的決定和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台民事訴訟的規範性文件。但兩岸在這方面沒有簽協議,還是各說各話,兩邊相對應的規定相互對接,這在實踐中是比較少有。這說明兩岸的司法層面有互信,但未達到互助的程度。在兩岸的這種特殊狀況下,要談就得面對一些麻煩的事。為了及時解決問題,讓兩岸的法律事務可以互動,所以大陸就公佈了能夠認可執行台灣民商事判決等決定。

  另外就是非訴訟的法律實務方面。在仲裁方面,仲裁雖然沒有認可執行的專門規定,但是大陸釋出了很大善意。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吸收了台灣律師作為仲裁員,以顯示公正性,可行性。廈門律師仲裁委員會也請了幾個台灣的律師,但台灣到現在沒有邀請一個大陸律師去當仲裁員,不對稱。彰顯大陸盡可能地與台灣進行善意的實務交流。

  法學界的交流就更多了,台灣法律界的學者專家、律師參加大陸的各種研討會,那是不計其數的。僅福建省來說,在2003年推出一個海峽兩岸法學論壇起,每年舉辦一次,每次一個主題。請了台灣學科的頂尖人物來參加。如在制定物權法之前,就請香港的、台灣的法學界人士來共商如何制定法律,以及執法立法的經驗交流。他們對大陸的立法提了很多好的意見。現在大陸法學界人士去台灣的交流也好多了,個案很多。不過,整體框架性的東西還是沒有。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