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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貪官輕判,會導致人民對社會正義的懷疑。 |
中評社北京3月23日訊/《檢察日報》今天登出趙信的文章,作者認爲:“罪罰不抵,罪重刑輕,就沒有打擊力度可言,也顯失社會公正,影響司法公信力。貪官輕判,讓貪官在刑罰上占到便宜,這就加重了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更加降低了貪官的犯罪成本;降低貪官犯罪成本的同時,增加的是社會反腐敗成本——影響了公衆投身反腐敗的積極性和信心。”所以應該“罰得准罰得狠:要讓貪官真正受罰”。文章内容如下:
“貪官輕判”話題,這兩天在網上引來熱評。緣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近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個《意見》旨在遏制當前的職務犯罪處罰輕刑化趨勢,進一步嚴格和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
因對於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不清,而造成貪官輕刑化問題,社會各界早就對此多有質疑。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發布的一組數據表明:2006年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中,已經作出刑事判決,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2007年5月22日新華網)。《檢察日報》也曾報道過一組數據,法院對貪官判處免刑和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刑和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再有,就是判決以後的刑罰執行。一個凸顯的情況是,一些貪官被判刑後,他們的“保外就醫”受到社會質疑——判了刑,他可以不在監獄裡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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