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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的“嚴冬” 到臨了嗎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2 10:27:03 |
為進一步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9日發布《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綫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新京報》3月20日) 提起對貪官量刑的“寬大無邊”,我們都會記得前幾年的一組數據: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對貪官判處緩刑和從輕處罰的理由千奇百怪:重慶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長盧某受賄被抓後,向司法機關檢舉了一樁搶劫案、七件盜竊案,被認定有8次立功表現,從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還有的貪官在入獄後,想方設法讓家屬撈到一些犯罪綫索,作為自己的立功表現,獲得從輕處罰。 這一次,“兩高”的司法解釋算是進一步織密了反腐敗的法網。例如《意見》規定,本人提供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犯罪綫索不算立功;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綫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如此,像盧某之流的貪官,就不會有“立功”從而從輕處罰的借口。由此,我們聯想到,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立了“影響力交易罪”,官員的近親屬和退休官員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也會被治罪。這一系列的舉措,我們不得不承認,對於官員腐敗,我們正在嚴密法網。一些人也因此感到欣慰:貪官的“嚴冬”終於到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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