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7日電/最美不過夕陽紅。很多老年人在退休後開啟了頤養天年、享受天倫之樂的生活模式。但也有一些忙慣了的、想要繼續發光發熱的老人,選擇了重新上崗再就業。
退休職工再就業要注意防範哪些法律風險?退休後發現養老保險少繳了如何救濟?退休後還能享受原單位的福利政策嗎?《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多方採訪,為您一一解答。
退休後發現養老保險少繳了
老張在退休時才發現,單位竟然少給自己繳納了兩年的養老保險。
2012年,老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手續的過程中,老張發現,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間,原單位沒有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因少繳納了養老保險,老張領取的退休金自然也少於正常繳納所能領取的數額。在與原單位交涉無果後,老張氣憤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單位賠償自己相關經濟損失。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張已於2012年經核准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但老張未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屬於應當繳納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間養老保險而被告未為其繳納,並且未能提交證明這期間的養老保險確實無法補繳和確認補償標準等證明材料。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
作為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老年人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雖然屬於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但並不直接支付給職工,而是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代為繳納。
朝陽法院民五庭法官白星輝告訴記者,實踐中,類似老張的案例並不少見。“有些職工在職期間沒有注意查詢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所領取的養老金低於預期,但此時已無法再要求社保管理部門為其追繳補足養老保險。”白星輝說,目前尚無法律法規對該種情形如何處理進行規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存在較大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