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堪稱為台灣民主投票史寫下了最紊亂的一頁,尤其負責主辦的10項公投綁“九合一”地方選舉,直到11月25日凌晨二點後才結束,即預示了他將去職。雖然陳英鈐“當機立斷”,甚至還算“勇於負責”,在25日即口頭宣布辭職以負起政治責任。但沒想到,他其實仍在“休假”中。
日前在公告選舉結果的文件中,赫然發現“中選會”公文上署名的首長簽名章,仍是主任委員陳英鈐,而目前因陳英鈐在“休假”中,故該公文是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核定後發出。這個情形引起了社會大眾的注意,陳英鈐請辭已超過了五個上班天,儘管“中選會副主委”表示辭職是按照一般正常程序辦理,但陳英鈐至今仍未去職,的確讓社會大眾大為驚訝。
專欄說,外界普遍質疑陳英鈐為了能夠領取約30萬元的“年終獎金”,才將辭職生效日訂在12月3日。據“中選會副主委”表示,陳英鈐11月26日以書面提出辭呈時,在辭呈中即寫明生效日為12月3日,但其理由是為了要有公務交接的緩衝期。然而,“中選會”只有主委一人請辭,同為政務職的副主委仍繼續在職,陳英鈐既非把公務交給新手,何須花那麼多時間來辦理工作交接?
何況,選舉結果公告的公文,不正是由副主委“代行”?這即表示即使陳英鈐未到“中選會”上班,重要決定和公文仍可由副主委決定和發出。更讓人覺得陳英鈐實在斯文掃地的是,他既然說辭職生效日訂在12月3日是為了“公務交接”,但何以竟又去“休假”?可見要圓一個謊,確實導致需說出更多的謊。
陳英鈐於11月26日星期一上班日提出書面辭呈,正常情形當是簽請於12月1日起生效,此對政府機關於月初發薪也最為方便,省卻可能因發出薪俸再追繳的情形。然而,陳英鈐當是接受了機關人事人員的建議,以12月1日後才離職,則仍能發給1.5個月薪俸總額的年終獎金,所以才以請“休假”方式,撐到12月2日仍具在職身分。
“行政院”發言人穀辣斯表示,陳英鈐為中央大學教授借調為“中選會主委”,所以無論何時辭職生效,均不影響他可以領取年終獎金的權益。姑且不論穀辣斯的說法是已有前例或新創案例?就算陳英鈐12月1日辭職生效亦本有年終獎金,但他何以斤斤計較兩天的時間,且這兩天還是有薪的週休例假日?換言之,難道陳英鈐為了多拿兩天週休例假日的薪水,才刻意選擇12月3日辭職生效?
陳英鈐在大選後立刻辭職,既是基於負起政治責任,也是為了平息選務重大瑕疵造成的民怨。但如今,陳英鈐卻以“休假”等技術性手段,拖延辭職下台時間來換取更多的個人權益,如此的政務官既有失風骨,也讓人民更為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