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國內綜藝節目屢次被指抄襲,早已不是新鮮事,而且似乎總有下一次。不久前,一檔網絡綜藝節目甚至在國外電視節上被點名,成為史上抄襲之最。
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是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但是,思想和表達的界限有時沒那麼分明,綜藝節目模式尤其如此。國內公司從境外購買“版權”、引進節目模式,引進的不是節目內容,也不僅僅是宏觀上的創意。比如,從韓國獲得授權的《爸爸去哪兒》,不是僅僅引進明星親子真人秀這個概念和基本模式,而是同時引進節目製作寶典。
所謂“節目寶典”,即詳盡完備的節目策劃、運營、製作與傳播手册,其中既有節目定位與理念、節目規則與環節設置,也有節目腳本與舞美設計等諸多內容,依據這些“秘籍”可以實現綜藝節目的工業化生產。這其中究竟哪些屬於思想範疇,哪些屬於表達形式?
為了解決日益增多的綜藝節目版權糾紛,北京高院曾專門頒布文件,其中規定: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只是明確了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通常屬於作品,沒有明確節目模式尤其是其中的流程、規則到底屬於思想還是表達,只是有可能屬於思想而不享有版權,但也不排除可能屬於表達而受法律保護。因此,就具體綜藝節目而言,恐怕還要結合個案分析。
由於這幾年綜藝節目模式抄襲之爭不斷,“克隆”節目模式的一方,往往注重模仿創意,模仿節目基本的規則和流程設置,而在道具、服裝、舞美設計等節目具體元素上加以變化,以此規避版權風險。但是,綜藝節目模式最大的價值在於其創意、規則、流程等,節目模式創新之難也在於此。節目模式一旦確定,具體的實現形式可以多種,節目的細節設置更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近年來,儘管常有國內綜藝節目被國外公司指責抄襲,但是真正訴諸國內法律的少之又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節目模式的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加之司法程序漫長,訴訟過程中可能國內綜藝節目早已播放完畢。所以,國外公司對於訴訟往往是望而卻步,多數情況下僅僅停留在口水之爭,而結果也多是不了了之。
不過,國內綜藝行業也在開始增強原創能力,逐步擺脫依賴從境外引進的局面。但同樣的問題是,境外機構模仿國內綜藝節目的現象也可能會逐漸出現。如何保護節目模式、如何化解紛爭,恐怕還需要我們在法律規則上做好充分準備。
(來源:環球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