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7日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印發《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對消費者針對電商、平台等價格舉報問題的具體管轄責任進行了明確。
根據新規,受理、辦理網絡交易價格舉報遵循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被舉報經營者所在地即行為發生地。其中,被舉報的價格行為系電商實施的,由電商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被舉報行為系平台實施的,由平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由平台和電商共同實施的,由平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對於被舉報電商所在地難以確認的,由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過平台查找。如果平台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應當向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查找過程,說明查找不到的原因。如果平台拖延查找、故意隱瞞,甚至拒不提供被舉報電商信息,將按照《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介紹,伴隨各類電商平台的崛起,網絡購物成為人們消費的重要途徑之一,與此同時,價格欺詐、價格虛高等現象層出不窮。
專家表示,今年到9月為止,網絡購物價格舉報量已經連續五個月增長率超過1200%,6月更是高達2622%,舉報多發地從沿海地區開始向中部和西部地區蔓延。其中,“舉報難、取證難、處理難”等問題,成為網購欺詐行為高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此次新規出台,將有效解決在網購舉報中責任歸屬、管轄權限等問題,有利於解決消費者網購“維權難”問題,推進網購行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經濟參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