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2日電/4月19日,浙江蒼南縣發生一起因路人拍攝城管執法引發的衝突事件,事件共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員和1名群眾受傷。而在此之前,雲南、湖北、安徽多個省份都曾發生過類似事件,有人調侃:城管執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樣“拍”不得。
文匯網報道,公共場合的執法行為,為何屢屢成為“不能拍的秘密”?路人拍攝城管執法的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執行公務”?城管執法事件中的監督方與被監督方,如何合法行使自身權利?
城管執法成了“不能拍的秘密”?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查閱近年來的新聞發現,不少地方都出現過因為拍攝城管執法引發衝突的事件。有人因此調侃:城管執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樣“拍”不得。
2013年7月13日,在雲南昆明國際會展中心前,城管人員在處理小販占道經營時,一些路人拿出手機拍攝,遭到執法人員威脅和干涉,引發多人打成一片。
2013年6月19日,湖北監利縣城管人員在執法中與商販發生衝突,一名路人恰好手機響起,接電話時被城管人員誤認為在拍照,而遭到圍毆。
2013年5月25日,安徽濉溪縣城管大隊在該縣淮海路執法時,粗暴推搡一名賣手機膜的婦女。路過此地的學生小吳拿出手機進行拍攝,遭到多名城管人員毆打。
就讀雲南某大學的大學生劉磊也有過一次親身經歷,不過幸運的是他沒有被打,只是被城管人員“警告”了一下。劉磊說,當時很緊張,趕緊把手機收了起來,但是他一直很疑惑:城管的公開執法行為,為什麼不讓拍?
拍攝行為是否“妨礙執行公務”?
城管公開執法成為“不能拍的秘密”,是否因為拍攝行為存在侵權?或是妨礙了執行公務?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專家。
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廖曉明認為,城管執法也應“在陽光下運行”。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旭瑜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禁止,百姓都有自由拍攝權。比如法庭、警戒區等特殊環境之外,其他公共場合法律都沒有禁止。
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執法人員肖像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犯肖像權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傑分析,“市民如果沒有將拍攝的視頻用於營利,沒有歪曲事實,並不侵權。”
拍攝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執行公務”?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認為,妨礙執行公務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陳維鏢強調,“通常在沒有設置警戒範圍的拍攝行為,並不構成這項罪名的條件。”
執法者與監督者,如何行使權力?
一些律師和專家認為,儘管有法律支持,但是社會對如何行使和保障監督權力的概念都還比較模糊。一方面,執法部門應杜絕暴力執法等現象;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監督權力的時候也應該合規合理。
廖曉明說,在拍攝到一些執法亂象後,公眾的第一選擇本該是向執法單位的上級部門或是紀檢部門進行反映,但現在人們大多選擇上傳到網絡,有的是為了伸張正義,有的卻只是“博人眼球”;建議公眾還是盡量選擇官方渠道進行舉報、反映。“此外,群眾對拍攝的內容不應斷章取義,惡意貶損侵犯執法人員名譽,否則就可能涉嫌違法。”孫文傑說。
“這也給執法部門提了一個醒,在執法過程中,不僅不應該干涉群眾拍攝和監督,自身也應該做好拍攝和取證工作。”揚州大學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王毅說,行政執法要不怕監督、不怕拍攝、不怕圍觀,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規範執法、文明執法、人性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