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日電(記者 廖梓達 林艷)2014年3月2日,政協一號提案正式出爐,提案聚焦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讓創新活力競相迸發。
據悉,該提案擬作為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九三學社中央名義提案備選材料,提案名稱為關於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讓創新活力競相迸發的建議。
以下為提案全文:
從1978年的52.89億元到2012年的5600.1億元,我國的財政科技投入35年間增長了100多倍,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科技事業的快速發展和整體科技實力的提升。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科技投入體制機制與新形勢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也逐步顯現。譬如,科研經費管理常常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有時候,一些科研人員因為貪污濫用巨額科研經費而身陷囹圄;更多的時候,廣大科研人員則因為要應付名目繁多甚至荒唐可笑的審查,諸如提前一年或幾年給出要開什麼會、在哪裡開會、多少人出席以及開幾天的計劃等等,而不能潛心科研叫苦不迭;又如,以行政為主導的科技資源方式往往造成政府職能的越位與失位並存。一方面,“有形之手”常常越過“無形之手(財苑)”去指定產業技術路線和發展方向,結果事與願違;另一方面,在“市場失靈”的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領域,“有形之手”的力量尤顯不足——目前我國的基礎研究投入不到R&D支出的5%,遠低於創新型國家15%以上的比例。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改革,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建議,要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科技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讓全社會創新活力競相迸發。
一、以績效為導向,建立健全針對不同創新活動的分類評價機制,改進科技資源配置方式。對於基礎研究,要不斷完善同行評議,逐步規範國際評估體系並加大推廣實施力度;提高對大學和研究機構固定投入的比例,開展相應的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對於產業技術創新,應採取市場評價的辦法,以普惠性政策調動企業和社會的創新積極性。如,弱化甚至取消科技進步獎,以減少政府的不當干預;試行“項目貸款制”,即在政府技術創新項目中採用低息或無息貸款形式進行投入,貸款需在結題後償還,對於轉化效益突出的項目,可予減免;通過稅收減免、“劃線補助”等後端補助方式,實現市場對技術創新成果的評估、篩選和激勵;總結科技銀行試點示範經驗,加快推廣混合所有制的科技銀行發展;進一步細化落實政府採購政策,發揮政府採購對創新的激勵作用。
二、推進應用型研發機構市場化、企業化以及研發成果資本化。支持大批小微科技企業和新型研發組織進入應用研發的各個環節,做優做強科技服務業;推進技術市場建設,明確產權關係,促進產權交易;盡快推廣知識產權法院,大力發展知識產權經營企業,提高知識產權特別是公知公用知識產權的利用率。
三、加快構建跨部門的、共建共享的國家科技信息系統,實現國家科技項目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提升科技計劃項目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程度,加強科研經費分配的統籌協調,避免分散和重複。
四、對基礎性、戰略性、公共性和前沿性的科技項目和平台建設,應由政府直接投入,但要加強統籌,避免重複低效立項,而具體實施可交由第三方負責。可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模式,針對重大工程技術、重大專項、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等組建若干專項基金委員會,負責相應項目的實施。有些公共平台可以交給企業實施。要加強頂層設計和力量整合,建立少量真正有實力的國家實驗室。
五、釋放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不要搞很多人才項目給人才“貼標簽”,要讓真正有創新能力、有創新意識的青年人才通過競爭脫穎而出,逐步形成公平公正的人才選拔、使用、晉升和利益分配機制;實施一些特殊的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的政策,如科技人員依靠財政資助項目的成果進行創業,知識產權可完全歸創業者個人;高校院所研究人員可在科技企業兼職,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