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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國空軍戰機。 |
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定和國際通行做法,防空識別區基本功能是通過預警維護海空防安全,這一功能主要通過識別、監視、管制和處置四種手段來實現。如果經過分析判斷,認為對方屬於正常飛行的航空器,對我空防安全不構成威脅,那麼就不必採取進一步措施。如果對方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識別方式,或者我一時無法查明其屬性,那麼則可採取跟蹤監視手段進一步查明。跟蹤監視既可以採取軍機升空查證的方式,也可採取雷達、技術偵察等手段進行查證。如果初步判斷航空器具有敵性,則可採取語音警告、空中引導等空中管制措施。如果經查證確實對我空防安全構成現實威脅,則可採取驅離、攔截、迫降等處置措施。
需要強調的是,相關處置手段一般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行動,而且處置手段也是由弱到強逐步升級的。一般情況下,能使用驅離手段解決的,不採取攔截手段,能採取攔截手段解決的,不採取迫降手段。迫降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對方航空器進入劃設國領空且構成現實、緊迫威脅時才採取。在防空識別區內一般不採取迫降手段,更不會採取擊落這個最嚴厲的手段。除非飛機被恐怖分子劫持,並已經查實其將對我重要目標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威脅,此時該航空器已成為實施恐怖犯罪的工具,此時經批准可將其擊落。如果被劫持是民用航班,擊落時更要慎之又慎。
綜上所述,並不是一有他國(方)航空器進入我防空識別區我戰機就要升空。是否升空關鍵取決於他國(方)航空器對我空防安全的威脅程度。這次美國某些官員故意混淆“防空識別區”與“領空”的區別,其用意值得深思。
(作者:邢洪波 空軍法律專家 來源:環球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