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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老總截留銷售款 為員工私發百萬獎金獲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21 09:22:06  


  中評社北京12月21日電/70多歲的潘某被延聘為一家國企的經理,4年的時間裡,他採用銷售公司產品,收取現金不開發票的方式,截留本單位銷售收入220餘萬元存入“小金庫”內、並將其中的105萬元以發獎金的名義私分給本單位職工。日前,西城區法院判決,潘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判處罰金。

  賬目混亂

  延聘老總遭舉報

  北京晨報報道,2010年底,西城檢察院反貪局接到一家研究院紀委的舉報線索,反映其下屬二級發展公司經理潘某存在重大經濟犯罪的嫌疑。據單位紀委介紹,發展公司系研究院非獨立法人的二級部門,無獨立財務,經營收入均要上交研究院,但近幾年間公司因拖欠原料供應方資金,被起訴至法院。在研究院應訴過程中,財務和法律審計部門在整理和調查公司財務情況時發現存在收支不符、賬目明細混亂、部分小額交易不入賬等問題,同時發現經理潘某存在私刻研究院公章的情況。

  研究院紀委調查組決定令潘某停職檢查,經過向公司的員工了解情況得知,公司經常會收到一些零散客戶購買公司產品的訂單,由於是個體戶,一般都以現金方式支付而且不會索要發票,這部分現金會直接交到潘某手中,幾年積累下來數額很大。雖然研究院統一制定了五聯的發貨任務單,一聯給客戶,兩聯留在車間,發貨後公司還應當將財務聯和回執聯隨現金一同交到研究院財務,但潘某是否把貨款如實上交至研究院,員工表示不清楚。研究院紀委經進一步調查和核實後,決定向檢察機關報案。

  設小金庫

  私分百萬發獎金

  在訊問室中,潘某並未對偵查人員的問題太多回避,交待了他自2004年至2007年通過向零散客戶出售公司產品且不開具發票、截留現金貨款22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據潘某供述,公司對外銷售產品主要分為兩種形式,大宗客戶由潘某代表研究院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對方根據合同把款付到院裡的財務賬號,由研究院給客戶開具銷售發票,發貨時由潘某開發貨任務單給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再按照發貨單給客戶發貨。有些零散的客戶,有時會直接到發展公司庫房用現金或支票購買,他們如果索要發票,潘某就會把貨款交到研究院財務,開具發票給他們;如果客戶不要發票,潘某就把錢自己留下,作為公司的“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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