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2日電/揚子晚報報道,中國政府網昨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與原預案相比,地震災害分級雖然仍然分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但四級地震的定義進行了明顯的修改(對比如下)。從對比可以看出,新預案將在地震中“失蹤”者計入了災害分級因素中,而且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的地震災害等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新舊地震預案對比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原定義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新定義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
原定義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新定義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
原定義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新定義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
原定義 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新定義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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