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3日電/從“加名稅”到“一元巨獎”,有關稅務部門應該好好反思。不尊重納稅人,納稅人又怎會樂意納稅呢?
據《東方今報》報道,洛陽男子任樂亮買東西索要發票被拒,冒著高溫往返10多次舉報給稅務局,光車費就花了50元。舉報成功之後,洛陽市西工區國稅局在獎勵他的通知書裡寫到,“因任樂亮舉報有功,國稅局決定發出1元錢的巨獎……”任樂亮感覺受到愚弄,將洛陽市西工區國家稅務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判決任樂亮一審敗訴,駁回其訴訟請求。
新京報刊發社論稱,這年頭,這市價,1元錢能買什麼,誰都心知肚明。但洛陽國稅局居然就能當作“巨獎”,發給不辭辛勞、不避風險的舉報人,而且堂而皇之,製作了一份領獎文書,用特快專遞寄給任樂亮——這一單快遞費,豈止1元?
對此,洛陽國稅局解釋,他們有規定,收繳稅款(罰款)在100萬元以下,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獎勵。如果依此比例,收繳了100元罰款,則給予任樂亮1元的獎勵,確實不能算“少”。但把對舉報人的獎勵完全和收繳稅款或罰款數額掛鈎,本身就未必妥當。
當然,不同的舉報“貢獻”確有不同。對那些為國家追回大額稅款的舉報人,稅務部門可給予重獎;但對哪怕是只收繳100元罰款的舉報,獎勵也要體現對舉報行為本身的尊重。即便按照規定獎勵數額不高,也可予以精神上的表彰。現在讓舉報人在經濟上“虧本”,精神上還遭受侮辱,算怎麼回事呢?如任樂亮所言,這1元錢的“巨獎”,是在鼓勵他的舉報行為還是打壓舉報人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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