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5日電/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王玉琨是中石油黑龍江尚志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尚志分公司)的下崗職工,因為質疑尚志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他和與其他42名下崗職工一起對尚志分公司提起訴訟,但3年多過去了,尚志市人民法院一直對此未予立案。
記者了解,像王玉琨這樣的“不立案”遭遇在黑龍江省內多地存在。記者從多個渠道了解到的不立案的理由,大都為“法院內部有文件”。
立案之難
2008年4月,因與尚志分公司的勞動關係糾紛超過受理時限仍未被尚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王玉琨只得拿著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通知書等材料向法院申請立案,但尚志市人民法院則以“該爭議是企業改制產生的”為由不予受理,也沒有出具不予受理裁決書。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並實施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王玉琨據此又一次要求尚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王玉琨和其他42名下崗職工均是在1999年企業改制完成後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但這一次,法院依舊堅持不予受理。
2011年4月14日,王玉琨取得黑龍江省人大信訪辦開具的介紹信,信中要求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法院接到文件後,依然堅持不予受理。隨後,王玉琨將此結果反饋到黑龍江省人大信訪辦,信訪辦又出具了一封給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介紹信,信中在“介紹前去,請認真接待處理”的程式化結語後,又手寫了“督促下設法院依法辦案”的字句。但王玉琨持此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大廳窗口,卻被答覆要找尚志市法院要不予受理裁定書或者不受理說明文件再來省高院申訴。
但王玉琨一直無法取得尚志市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雖然他一直堅持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中“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的相應表述,即使尚志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也應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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