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日電/聯合早報今天發表法學博士、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傑的文章說,對於馬英九的“溫和台獨”路線,大陸的整體應對,應該是一種立體式的,即保持政治上的誘導、軍事上的逼壓和法律上的預防。在這種立體式應對體系中,法律上的預防應當是基礎性的,軍事上的逼壓和政治上的誘導則是主導性的。大陸不可因為局勢的緩和而輕易地在軍事上作出任何讓步。
文章說,自與大陸簽訂完ECFA之後,馬英九的系列相關表態與做法便頗有值得玩味之處:首先,在台灣正式啟動全球招商行動的啟動儀式上,馬英九“志得意滿”地宣稱,在與大陸簽署ECFA後,台灣在全球經濟版圖上,分量已不同以往;其次,ECFA之後,台灣馬上啟動了與新加坡間關於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編者按:新台官方的說法是“經濟合作協議”)的談判事宜;再次,針對大陸所倡議的兩岸聯合“保釣”倡議,馬英九斷然拒絕並表示,這是台日之間要解決的問題。他並強調,美日同盟是東亞和平與安定的基礎,台灣會繼續向美國購買武器,維持台美的軍事合作關係。馬英九的這些表態與做法,實質上蘊含了今後陸台發展的趨勢,因而值得重視與研究。
ECFA與馬英九的長遠陸台戰略
通過仔細考察馬英九在兩岸簽訂ECFA之後的言行,並結合其之前的相關實踐,實際上會發現,與大陸簽訂ECFA是馬英九長遠陸台戰略的重要一環。以ECFA為跳板,馬英九找到了“成功”走向國際舞台、為找回台灣在國際社會中“應有地位”衝開了一條“天塹之路”。
陳水扁時代,在操作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上,陳水扁找到了台灣“重返”國際社會的一條比較高明且有效的戰略,即所謂“法理台獨”。但因陳在操作此議題上“急功近利”,大陸時刻保持著高度警惕,因而不免使該問題鬧得“滿城風雨”,大陸、台灣及國際社會在此事項上的其他重要成員均“高度敏感”。在這種敏感的國際格局中,台灣的相關主張不太可能獲得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的明確支持,因而導致其在“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上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
文章說,馬英九上台後,他顯然很好地掌握了“悶聲發大財”這一中華文化的精髓,因而很快在此問題上轉向務實與低調。2008年,在操作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上,馬英九第一次不再提出台灣“重返或加入聯合國”提案,轉而採取外圍方案,以“需要審查中華民國(台灣)2300萬人民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基本權利”為題,提出台灣參與WHO活動的問題。對於馬英九所釋放出的“善意”,大陸“投之以桃,報之以李”,次年即允許台灣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WHO大會。在持續性地操作台灣“國際空間問題”議題近20年(自1993年始)後,馬英九第一次獲得了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突破”。
通過此突破,馬英九似乎成功地找到了打開台灣“國際空間”之門的“鑰匙”,即首先通過自身的讓步來獲取大陸的信任與善意,然後以此善意來與大陸簽訂經濟合作協議等相關協議並通過此來“固化”兩岸關係,在此之後再來尋求台灣“國際空間”的更多突破。其中,ECFA是馬英九整個戰略的關鍵性環節。因為ECFA的重要性在於:以ECFA為平台和跳板,可以通過進一步與WTO體制內的重要成員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方式來獲取對其國際身份的經濟認同。一旦台灣成功地獲得WTO體制內眾多重要成員對其國際身份的認同,鑒於此種認同具有累計擴散效應,將必然會影響到國際社會成員對台灣在其他重要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內的地位和身份的立場與態度。並且,上述發展的態勢都具有不可逆轉性。既成事實一旦出現,大陸單方面很難逆轉。
正因如此,馬英九才公然宣稱,台灣在全球經濟版圖上的分量已不同以往;也正因如此,馬英九認為,台灣已經擁有了“獨立的”“國際空間”發展平台,不再需要單純“仰仗”於大陸的善意,所以,馬英九才更需要在日美之間尋求中立與支持。馬英九“珍惜”這一大好局面,當然不會冒與任何周邊國家及其他重要國家“翻臉”的風險。
大陸需多種對台政策
縱觀大陸近30年來的對台政策,其特點可以概括為“兩多一少”:對台政策政治考量多,軍事準備多,法律考慮少。大陸所堅持的“兩多一少”戰略,主要目的是壓制台灣“國際空間”的擴展,防止台灣情勢進一步惡化。
文章說,反過來看台灣在操作其“國際空間問題”上的策略就會發現,從陳水扁到馬英九,在謀劃和考慮上,一直堅持的是“法律優先”戰略。此種“法律優先”戰略,無論是在陳水扁時代還是馬英九時代,都程度不同地發揮了相應“效用”。在陳水扁時代,即使是在“法理台獨”鬧騰最厲害的時候,大陸除了通過軍事演習和政治警告的方式來應對之外,很少見過其他有效應對方法,特別是法律應對方法。
實際上,對於台灣的“法律挑釁”,大陸最理想和最有效的應對方式,也應該是法律的。法律應對是政治應對和軍事應對的前提,有助於問題的長遠解決效果。事實上,要使政治應對和軍事應對更為有效,相應應對同樣必須建立在法律應對的基礎之上,只有這樣,相應問題的解決才會有長遠的效果,否則,缺乏法律基礎的政治應對和軍事應對,即使暫時有效果,也很難保證不會出現“複發”症狀。更重要的是,在對台戰略上,大陸已經有了法律應對的成功經驗,即2005年所制定並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此法案制定後,台灣當局一直頗有顧忌,甚至多次以兩岸局勢已經緩和為由要求大陸考慮廢除掉此法律。遺憾的是,此類“有意為之”的法律應對在整個大陸對台戰略中少之又少。
而從法律應對這個角度來看,對於馬英九在簽署ECFA之後的種種舉動,大陸也大可不必過於驚慌。只要能夠及時從法律上構築起“攔河之壩”,馬英九“算盤”縱然打得再精,諒他亦奈何不得!此種“攔河之壩”,當為強化對聯合國大會1971年所通過的“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的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對於那些意圖與台灣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大陸應鄭重地向其“提示”:基於第2758號決議,你們已經承擔了承認“一個中國”的義務;同台灣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無論措辭與名稱如何,均已經在事實上涉嫌製造“兩個中國”並違背此前所承擔的對聯合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義務。本來,第2758號決議是大陸應對台灣問題的重要法律基礎,但遺憾的是,對於此決議的應有價值與功能,大陸長期以來一直“視而不見”。
文章說,因此,對於馬英九的“溫和台獨”路線,大陸的整體應對,應該是一種立體式的,即保持政治上的誘導、軍事上的逼壓和法律上的預防。在這種立體式應對體系中,法律上的預防應當是基礎性的,軍事上的逼壓和政治上的誘導則是主導性的。大陸不可因為局勢的緩和而輕易地在軍事上作出任何讓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