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0日電(記者 鄒麗泳)陳水扁公設辯護人上週五對扁三度延押提出抗告,陳水扁下午透過扁辦親自進一步提出抗告補充理由狀,指正並釐清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合議庭羈押裁定的謬誤。
扁辦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7月13日地院第三次延押裁定有明顯疏失,蔡守訓合議庭不但涉嫌以不當手段取得看守所面會談話記錄,且據此做出枉法裁判,該裁定應予撤銷。
陳水扁提出的補充理由狀內容大同小異,包括原裁定法院明知法律卻先“違法取得”扁會客時的錄音,再“違法使用”該錄音譯文供為延押裁定的理由,原裁定屬枉法裁判,應予撤銷;受羈押被告與任何人接見之言語行狀,不可供做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資料,看守所依法不應呈報檢察官或法官。
扁辦也強調,“干擾審判”並非法定羈押要件,原裁定合議庭卻以“干擾審判”大做文章,引述為羈押必要性的理由,明顯“法官造法”,自創法律以外的羈押要件,對“國家”所賦與的羈押權力,故意不為正當行使,已然觸犯刑法濫權羈押罪,原裁定應予撤銷,方能匡正法紀。
另外,陳水扁已行使緘默權,合議庭侵害扁的緘默權,三位法官以“羈押”做為“取供”手段,就“國家”所賦與之羈押職權,故意為不正當之行使,已觸犯刑法濫權羈押罪。當羈押已變成“押人取供之羈押”、“報復性羈押”,應該撤銷原裁定、釋放陳水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