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日電/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認為鄧玉嬌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新華網報道,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劉海律師介紹,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防衛過當是從正當防衛這個概念衍生過來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裡說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總之 ,在面臨不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劉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