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6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刊登評論文章說,陳水扁的大軍師邱義仁聲稱台灣當局的“外交”要“四出放火”,進行“烽火外交”、“攻擊性外交”。其實,在選戰策略上,為了勝選,邱義仁同樣也正在推行“四出放火”戰略,包括“入聯公投”、“討黨產公投”等。而最新的動作,就是要求司法人員公佈自己的黨籍。--據昨日《聯合晚報》報道,這次要求司法人員亮黨籍底牌的點子,就是出自邱義仁之手下,在警告司法系統“知所收斂”的同時,也是為了利於民進黨掌握選戰策略的節奏。
文章指出,將要求司法人員公佈自己的黨籍之舉,形容為“戰略之神”邱義仁的選戰策略之一,有其道理。本來,民進黨針對形象清廉的馬英九極有可能將會“躺著選也可當選”的前景,一心要將馬英九抹黑,當然也是在陳水扁家族被控貪污的危機面前“圍馬救陳”。而控告馬英九“貪污特支費”,目的就是要剝奪馬英九頭上的“光環”,使其不當選。但台北地院卻一審裁決馬英九無罪,使他們幾個月的“辛勞”付諸東流,更使他們圖令馬英九不當選的圖謀破了產。於是,民進黨人又拾起其在野時經常嘮叨在口的那句“名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如今,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已進入二審司法程序,為了嚇阻二審法官維護一審判決,再次裁決馬英九無罪,而且連對地檢署補充出示的“背信罪”“新事證”也予駁倒,使到馬英九避過“背信罪”即使一審判決有罪也不能參選的厄運,“戰略之神”邱義仁設計了這麼一個“司法人員亮黨籍底牌”,並以其“行政院”副院長的職權,指令其下屬--“新聞局長”兼“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公開發佈,以達警告二審法官之目的。因此,這一招,確是邱義仁在選戰策略上“四出放火”戰略中的重要一環。
但事態又並非只是選戰策略那麼簡單。這是因為,最早公開表達“司法官七成偏藍”的觀點的,是陳水扁,看來,邱義仁只不過是從其大老闆的“論述”中,受到啟發而已。而陳水扁的“有感而發”,當然是也有選戰策略的考量,但就其本身角度而言,卻是虛怯的表現及脫身“保命”之舉。這是因為,台北地院對馬英九“特支費案”作為“無罪”裁決後,法界和輿論界都指出,吳淑珍所涉“國務機要費案”不能比照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北檢署起訴馬英九的是“特支費”中無需發單核銷的部份,而非需要發票核銷部份。因為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在需要以發票核銷部份,馬英九本人並無貪瀆行為,故檢察署並無就此部份起訴馬英九,只是控訴貪圖方便的余文“偽造文書”及“貪污”。而吳淑珍所涉“國務機要費案”則剛好相反,地檢署因為認定“國務機要費”無需發票核銷部份是屬於“實質補貼”,而未有追究;相反,卻是查到了需要發票核銷部份,吳淑珍透過他人搜集與公務無關的發票,當作是核銷其貪污款作的憑證。因此,吳淑珍涉嫌貪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裁決有罪的機率較高。以此類推,在卸下“總統”職務、不再享受免予刑事檢控特權之後的陳水扁,也將會被檢控,而且獲罪的機率甚高。如果是馬英九當選,即使馬英九本人無意主動“秋後算帳”,一眾泛藍支持者也不會放過陳水扁,必然會檢舉陳水扁及向法院施加輿論壓力;即使是謝長廷當選,屆時有意要與陳水扁劃清界線的謝長廷,也不一定會為了袒護陳水扁而損毀民進黨的“清廉”形象。
面對此未來極有可能會發生的嚴重危機,陳水扁只能是進行自救自保。因此,他在以“七成以上的司法人員都是藍的”為由,收回“吳淑珍一審有罪就下台”諾言的同時,又發飆“台灣的司法只問顏色,不問是非”,以圖恫嚇經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官:如果判吳淑珍以至陳水扁等人有罪,就是“只問顏色,不問是非”。
文章表示,如果說,陳水扁侮辱司法人員之言,還是屬於道德的範疇,充其量是與其“總統”身份不相稱的話,那麼,謝志偉執行其頂頭上司邱義仁的要求司法人員公佈自己黨籍的言論,則明顯是“違憲”行為了。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雖然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憲法”第十四條又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法官或檢察官作為人民中的一員,當然也享有參加政黨結社的基本人權,絕不能因他們擔任法官或檢察官而喪失或被剝奪。而法官在審判時,必須超出黨派以外,是其職務要求,與其是否參與政黨無關。因此,謝志偉要求法官公開其黨籍身份,是直接侵犯人民政治權利,屬於“違憲”行為。何況,法官在審判時必須超出黨派以外,是屬於“憲法”規範事項,由法官對“憲法”負責,“行政院”無權予以干涉。否則,這也是屬於“違憲”的行為。
民進黨不是天天在叫喊甚麼“轉型正義”嗎?陳水扁這種詆毀司法人員的言論,及謝志偉這種要求法官公開其政黨身份的做法,任意破壞司法公信,實質就是毀滅“司法正義”的行為。所謂“轉型正義”,云乎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