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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磚窯案29名被告一審判決情況(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17 16:16:14  


衡庭漢(左一)被判無期徒刑。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7月17日電/據中國網消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磚窯”事件舉行新聞發佈會。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冀民宣佈,涉及黑磚窯事件中案件中已有7案29人審理完畢,並作出一審判決。具體案件的宣判情況如下:

  (一)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衡庭漢、趙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案。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衡庭漢、趙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一案。經審理查明:2006年農曆正月,被告人衡庭漢(男,河南省淅川縣人,承包經營者)經其弟介紹承包了洪洞縣廣勝寺鎮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縣人,窯主)的磚廠,該磚廠未辦理任何手續。隨後被告人衡庭漢通過仲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仲介費,先後從鄭州火車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車站拐騙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員9名)。

  磚廠於2006年3月開工後至2007年5月27日間,被告人衡庭漢為防止民工逃跑,先後雇傭被告人趙延兵(男,湖北省鄖西縣人,看管)、劉東生(男河南省確山縣人,看管)、衡明陽(男河南省淅川縣人,看管)、趙豐弟(另案處理)等人負責看守民工,並授意看守人員:如發現民工幹活不積極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進行毆打。

  磚廠生產期間,民工每天干活時間長達14至16個小時,晚上則都被在一個大工棚內,如出去上廁所,有專人跟隨看守,回棚後將門關上。為追求磚廠的生產量,在磚還未降溫的情況下,衡庭漢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磚,致使民工趙二寶面部燒傷(重傷),張銀磊背部、雙足燒傷(輕傷),牛小鵬雙足燒傷(輕傷)、衛大寶雙前臂燒傷(輕傷),馮建偉、王自靠、嚴全寶、楊福林、周學賀、王錫明、肖衛東、陳小軍、許海洋、阿的利、龐飛虎、陳幸福、鄧建軍為輕微傷。被告人趙延兵、劉東升多次毆打民工,劉東升致楊高峰輕傷、陳志明死亡、申海軍輕傷。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漢承包經營期間,為私利縱容衡庭漢等人非法拘禁強迫民工超長時間超負荷勞動,且有親自毆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為,並夥同衡庭漢從西安火車站騙回民工3名。同時,王兵兵還飼養了4隻狼狗在磚廠看場護院。

  2006年農曆臘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趙延兵以民工劉寶幹活慢為由,毆打劉寶,在追打過程中,趙延兵用鐵鍬打擊劉寶的頭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後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劉被發現死於工棚內。當晚12時許,被告人趙延兵、衡明陽、王兵兵及陳志明、李不韋將劉寶地屍體掩埋於磚廠背後山坡的一舊墓穴內。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衡庭漢、王兵兵為謀取私利,採用古人看守等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並致一人重傷,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趙延兵、衡明陽、劉東升還隨意毆打他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東升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衡明陽、劉東升在違法拘禁中處於從屬地位,係從犯。被告人衡庭漢指使看管人員對偷懶不幹活或逃跑民工進行毆打,被告人趙延兵受衡庭漢授意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衡庭漢、趙延兵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

  依法判決: 1、被告人趙延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衡庭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陽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劉東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臨汾市洪洞縣人民法院審判的陳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陳志明(甘肅省天祝縣人)、周學平(湖北省鄖縣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縣人)、趙豐弟(湖北省鄖縣人)、彭銀林(湖北省鄖縣人)、肖安強(湖北省鄖縣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係受另案處理的衡庭漢指使負責看管民工的人員,他們以毆打、用木條封死窗戶、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強迫民工超常時間勞動,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力,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洪洞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六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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