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8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布司法解釋,對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予以明確。
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每年軍事通信線路被阻斷的次數都在數百次以上,對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造成了嚴重危害。軍事通信被阻斷,除極少數屬於人為故意破壞以外,絕大多數是由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違章作業、野蠻施工造成的。該司法解釋的頒布,有利於依法懲治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通信安全。
故意破壞軍事通信犯罪是這一司法解釋關注的重點。依照司法解釋規定,故意損毀軍事通信線路、設備,破壞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幹擾、侵佔軍事通信電磁頻譜,或者故意實施其他破壞軍事通信行為的,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壞的是重要軍事通信,則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實施破壞軍事通信行為,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或者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或者破壞重要軍事通信3次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依照司法解釋規定,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如果對部隊作戰造成危害,或者對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造成危害,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實施的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規定,明知是軍事通信線路、設備而指使、強令、縱容他人予以損毀的,或者不聽管護人員勸阻,指使、強令、縱容他人違章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的,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對其定罪處罰。這類人員忽視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保護標志,指使、縱容他人違章作業,致使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構成犯罪的,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對其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司法解釋所稱“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部隊作戰中的通信,等級戰備通信,飛行航行訓練、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執行試飛試航、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或者遠洋航行等重要軍事任務中的通信。
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