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台灣“總統府”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外交工作是否屬於機密一事回函台北地院,表示“總統”於偵查中已陳明屬於“國家絕對機密”。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昨天表示,檢方的偵查卷證中,並沒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的“國家機密”。
中國時報報道,陳瑞仁重申,當初封存資料,主要是建請法院,要求前來閱卷的人士,應該確實尊重當事人的隱私,同時,避免在移審或其他機關調閱資料時,閒雜人等不必要的接觸,所以加以封存,並不是“絕對機密”,更沒有“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的承諾。
陳瑞仁表示,六項外交工作是不是秘密並非重點,“國務機要費”到底有沒有支出才是重點,到底機要費有沒有按核銷項目支出?不符的部分用到哪裡去,才是需要釐清的。當然檢方不排除辯方可能提出“第七項”甚至“第八項”外交工作,至於這些外交工作是不是機密?有待法院認定。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起開放閱卷。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天譴責,法官不可逾越“憲法”與“國安”,“國家機密”只有“總統”一個人知道,連陳唐山都不知道。他認為,“總統府”應成立憲政危機小組,由學者專家及律師團共同研議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