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4日電/台灣“國務機要費”案的謊言,是由南線專案起頭的。陳水扁硬是扯了一個漫天大謊。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既說了這個謊,自此便回不了頭。
報道說,“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北檢檢察官陳瑞仁不但開創兩度訊問現任“總統”的司法先例,還是第一位進入“玉山官邸”訊問“總統”的檢察官。這兩次就訊,陳瑞仁說,他都是以“嫌疑犯”身分訊問陳水扁,陳水扁“為‘國家’,用在外交,錢未進私人口袋”的辯解,並不符合法定阻卻違法要件。
陳瑞仁表示,他在八月廿七日、十月廿七日,兩次以嫌疑犯身分訊問陳水扁前,都告知是否要請律師,陳水扁明確說不用。
陳瑞仁指出,陳水扁兩次都沒有以“阻卻違法”作為辯解,只是以法律人對法律構成要件的嫻熟解釋,強調有所款項都沒有納入自己的口袋,行為是為了國家,用在外交工作上,不合貪瀆罪構成要件。
陳瑞仁說,根據相關人證、事證,陳水扁兩次應訊主張的六件外交工作,只有兩件是沒有證據可以推翻,四件是假的。
陳水扁第一次接受訊問時,曾解釋為什麼要用李慧芬的發票,還提出資助大陸民運人士王某、支付美國卡西迪子公司─福特事務所遊說費用、甲君領據、曾天賜三百廿萬元等四件祕密外交工作。
陳水扁說:因外交的秘密工作,經費支出龐大,台灣“外交部”的預算不夠用,再加上奉天與當陽專案的經費都繳回“國庫”,所以必要時要從“國務機要費”支出,而“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不夠使用,才要從非機密費部分來支出,可是外交秘密工作的經費支出,要取得單據有所困難,執行秘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一些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再用領據來申領“國務機要費”,用李慧芬在君悅飯店消費付款後取得的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就是這種情形。
十月廿七日,陳水扁第二次接受訊問,除向陳瑞仁說出甲君的身分就是龔金源外,還對第一次應訊,沒有說出吳淑珍提供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的其他人發票,拿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從事其他祕密外交的原因,做了說明。
陳水扁同時,又再度提出兩件外交工作為佐證,他回答陳瑞仁說:“因為外交工作是絕對的機密,如果能夠不講就盡量不講,這才是從事外交工作所應具的修為,所以我在第一次應訊時只是舉一些例子來說明‘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情形,並沒有全部講出來。”
對陳水扁前後兩次不同的說詞,陳瑞仁偵查後認為,陳水扁及吳淑珍夫人在第一次應訊時,都未說明吳淑珍有提出SOGO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的他人發票,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也未說明吳淑珍提出的發票,除了有用來做為“福特事務所公關公司”與資助王某兩件秘密外交以外的其他秘密外交工作。
陳瑞仁認為,“國務機要費”案,經媒體報導,全台動盪不安,甚至有大量群眾上街集會抗議,吳淑珍如果有用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的他人發票,去申領“國務機要費”從事其他秘密外交,為什麼不一次說明?第一次應訊時若漏說,也可事後用書狀補陳事實,不但沒有這樣做,反而任令外界一再質疑“第一家庭”的操守?
直到事隔二月有餘,經偵訊一百多位證人,查出吳淑珍長期以來多次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之後,陳水扁才承認吳淑珍有提出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用來從事另外二件之秘密外交,第二次說詞是否與事實相符,顯然有可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