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為“明星不得代言醫藥產品”點贊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9:05:19


  10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針對明星代言現象,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規定明星在代言產品之前,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產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并且,明星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這兩條規定的通俗解讀是,即使產品真的很好,但明星不能隨便代言,只有用過了才能說好,沒有用過就不能代言。

  但這并非該《指導意見》的“最嚴要求”,因為對於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醫藥產品,又進一步規定明星不得進行廣告代言。一刀切地禁止,意味著即使該醫藥產品的確很好,并且明星的確充分使用過,也產生了足够好的消費體驗,但同樣不能為之代言。

  或許有人會感到疑惑,既然相關醫藥產品的質量可靠,為何還要禁止明星代言?煙草不能代言,是出於控煙和保護未成年人等原因,醫藥產品不能代言的原因則有所不同,除了藥品等醫藥產品屬特殊商品,它們關系到健康甚至生命,當然要有更高的廣告宣傳要求。更重要的是,醫療具有十分鮮明的特殊性,這樣要求,不僅考慮到了醫療的特殊性,而且也是對醫學科學的遵循。

  疾病不僅分類和分型很多,而且發病機理,演變過程也十分複雜、變化多端,即使兩個人患完全相同的一種疾病,診療方法也可能截然不同;同樣道理,即使同一位患者,也不能一直使用同一種療法或藥品,有時甚至需要迅速作出相反的診療方案調整。中醫的異病同治、同病異治,講的正是這個道理。診療須因人而異,沒有普適性療法,即使一種醫藥產品對明星有奇效,但對於另外一個人,或許完全不適用,甚至產生相反的效果。

  這條遵循科學的規定,不僅值得相關企業和明星謹記,對於民衆也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其他普通商品或許可以跟風消費,但醫藥產品不能如此。尤其要看到,在不得代言產品中還包括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同樣不能因為有明星推介就跟風消費。醫藥產品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宣傳的做法在過去一度十分盛行,至今仍然不難尋見,該《指導意見》印發之後,這些做法理應銷聲匿跡。(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羅志華 本文略有删節)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