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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廣告不能為謊言與欺詐站台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9:02:25


  近日,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規範明星廣告代言行為,依法誠信代言。這為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確立了新的行為准則。

  近年來,明星代言翻車的案例時有發生,其中一些個案,甚至演變成綫上綫下的群體性糾紛,影響惡劣。約束明星廣告代言活動,其實早有相關法律法規,比如說《廣告法》等。但相關法條表述,更多是原則性、籠統性的,由此導致法規的適用性、影響力大打折扣。在此大背景下,制定和實施專門的新規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勢在必行。

  這份《指導意見》,在總結原有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著力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定點補漏。在新的媒介生態形成過程中,特別是在網絡社交媒介勃興之後,“明星廣告代言”的內涵與外延被極大拓展,這迫切需要法律法規給出新的界定與規制。《指導意見》明確,“明星為推薦、證明商品,在參加娛樂節目、訪談節目、網絡直播過程中對商品進行介紹,構成廣告代言行為”。這在很大程度上,壓縮了以往種種“規避法律風險”的操作空間。

  明星作為公衆人物,其行為往往具有“價值引導”“生活示範”的風向標意義。就此層面而言,其廣告代言行為,除了要遵守公序良俗,同樣要合乎公共導向。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不得為電子煙,校外培訓代言”,這與全社會收緊“電子煙”管制、深度推進“雙減”的種種舉措,是遙相呼應的。

  就此意義來說,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也是全社會拱衛價值共識、推動協同治理的一環。明星代言,商業屬性與文化屬性,是其一體兩面。而這一切的底層邏輯,則是價值觀支撑。《指導意見》所傳遞的核心要義,無非是關於那些主流價值的堅守,比如說“誠信”“正派”等等。

  明星為廣告代言,理應傳播美好與確幸,或者說,至少不能為謊言與欺詐站台。守住這一底綫,不應該是一件難事。(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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