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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充分使用”,對明星代言就該嚴加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9:00:38


  近年來,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虛假代言,廣告格調低俗、物化女性等亂象頻出,不但給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帶來了財產損失和心理傷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市場秩序、污染了社會風氣。

  這一問題有望得到解決。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明星必須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明星為嬰幼兒專用或者異性用商品代言的,應當由明星近親屬充分、合理使用該商品。

  明星代言廣告翻車,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明星選擇為某商品、服務代言,很多時候只是基於經濟利益考量,并未真正使用過產品或者服務。你給我個文本,我照本宣科,廠家說好,明星就跟著說好。事實上,產品到底好不好,明星本人也不知道。

  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廣告法早有規定,要求明星必須使用過代言產品。這雖然對明星代言產品作出了原則限制,但并未明確使用的時長、頻率。現實中,就有人鑽空子,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讓這一規定的效果大打折扣。

  此次,七部門聯合發布《意見》,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更加明晰的規定,使之具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在原有規定基礎上,《意見》進一步明確,明星不但必須使用過代言產品,而且必須以合理的頻率、頻次持續使用代言商品。也就是說,對於日常用品、衣服、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務,明星在代言期間,應該保持購買、使用,以真正理解商品的品質。對於汽車、電子產品等更新迭代快的商品,《意見》也明確明星只能為使用過的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代言,不能使用了某一代產品,就為該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

  對明星代言嬰幼兒專用或者異性用商品代言的情形,《意見》也作了規定。明確明星為嬰幼兒專用或者異性用商品代言,本人無法親自試用的,應當由明星近親屬充分、合理使用該商品。這就為明星代言自身不可用商品提供了途徑,擴大了企業選擇代言人的選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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