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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翻車 就該罰到本人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54:10


  明星代言的品牌“翻車”,明星和經紀公司往往用一句“品牌行為和藝人無關”來解釋,這會造成消費者心中的意不平。而這種意不平,今後有望得到撫平。

  10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發文,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規範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範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嚴格明星代言廣告發布管理等一系列具體舉措。其中的一大亮點明確“依法追究廣告代言違法行為的各方主體”,還特別強調,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

  可以說,這份意見相當地有針對性,是在廣告法等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之上,對規範明星代言行為的又一次加碼,堵上了罰不到明星的漏洞。

  商業社會,明星代言廣告是比較常見的商業行為。企業利用明星的影響力,打開產品的知名度;明星為品牌背書,付出勞動獲得報酬,本來無可厚非。但這并不意味著明星可以不作鑒別,什麼產品都能代言,因為有的企業或是產品很可能表裡不一。既然明星選擇代言,就該本著對民衆和自己都負責任的態度。

  然而,一些明星會忘記代言伴隨著責任。回看近年來的“翻車”事件,金融類產品前有汪涵,後有胡軍,連個人風評一向很好的馬伊琍,也踩了“茶芝蘭”的坑。出事後,除了發一聲“我很抱歉”外,明星的個人利益幾乎沒有受損。此次出台的《指導意見》對此劃出了紅綫,要求明星代言事前把關,嚴格核實代言企業和產品功效,事後不能以“不知情”為借口,撇清與商家關系,推脫責任。

  或許有人會為明星叫屈,一個簽了數年的代言人,怎麼負得了產品的責?必須看到,明星代言有其特殊性:它包含粉絲和公衆的喜愛和信任,明星拿到的代言費,實則是對粉絲信任的一次變現。所以明星是有責任選擇可靠的商品,推銷給TA的粉絲的。這是明星對代言產品的應知義務。

  明星代言,不該總是代而不嚴。也只有處罰到本人,明星代言才會謹慎放言。此次,七部門出手對明星代言加碼,將本來任性的代言行為納入了監管和懲處環節,堪稱補白之舉,令人欣慰。(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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