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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商家標明經營內容涉嫌權力越界
http://www.CRNTT.com   2022-08-08 19:28:26


  8月1日,江西上饒信州區一餐廳老板反映,城管說門頭只能寫店名,不能寫經營內容。當天,幾名城管來拆除了門頭中有經營內容的字樣。8月4日上午,上饒市城市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現在有文件統一規定,招牌只寫店名。”上饒市政府官網上一篇名為《上饒市中心城區店招門楣設置導則(試行)》的文件有關於店招門楣設置的要求:“店招門楣內容只能有店面名稱及相關標識和圖案,禁止有經營範圍和商品種類等信息,禁止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上饒市的新規出台以後,自然引起了很多經營者的不滿,正如報道指出的那樣,一些餐廳老板認為不太合理。“我們開店,肯定要寫上經營內容,才知道賣的是什麼東西,就像路標一樣告訴人們去哪裡。這是顧客需要的,也是店家需要的。”可以說,經營者對該新規不理解、不認同也在情理之中。相反,這一新規已經涉嫌權力越界,對疫情後中小經營者的複產複工有害無利。

  現實中,一些小商小販往往都會在招牌上標明經營內容和經營種類,以便於走在大街上的消費者一目了然,同時起到廣而告之的作用。而如何書寫店招,店招內容是什麼,完全屬於經營者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城管也好,市場監管部門也好,無權介入幹涉。

  權力的運行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而權利的行使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即對於監管部門,只要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管理,行政部門就不應過多介入幹涉,而應遵循市場規律,由市場自行調節。對於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來說,只要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某種行為和事項,就可以自由無阻地從事某種行為。這是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也是維護正常經營秩序,促進市場活力的應有之義。

  現行的法律法規并無針對商家招牌的大小、內容等相關的規範約束,所以如果將招牌作為廣告宣傳來對待的話,經營者只需遵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即可。如《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虛假;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由上可知,經營者是否在招牌上寫明經營內容、範圍,完全取決於其個人意願和經營慣例,監管部門無權幹涉。即便城管等部門基於城市美觀、規範考慮,也無權插手店招內容。相反,過分幹預經營者合法的經營行為,拆除現有店招,只會增加經營者負擔,擾亂市場秩序,對後疫情時代減輕經營者負擔,促進複工複產有百害而無一利。

  在標明經營內容已經約定俗成的情況下,删去該內容只會給經營者和消費者帶來不便,讓消費者只能到店內查看經營內容也與疫情防控原則相悖。相關部門理當知錯即改,及時糾正不當決策,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經營氛圍,減輕其權力越界帶來的不利影響。(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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