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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須為崇德向善樹立典範
http://www.CRNTT.com   2022-01-12 22:41:18


  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應賠償江歌母親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至此,一場長達5年之久的生命權糾紛案暫時告一段落。

  2016年11月,江歌在日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殘忍殺害,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也由此而來。此案的首要問題是劉暖曦是否有侵權行為。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通常情況下,“見死不救”屬於道德範疇,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不作為亦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在此案中,奪取江歌生命的是凶手陳世峰,劉暖曦看似與江歌被殺沒有因果關系,但并非毫無關聯,因此不能忽視劉暖曦在當時特殊情況下所負有的注意、救助等特定義務。

  法院在審理中也確定了被告的義務: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誠如判決書所指出的:“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於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正是由於劉暖曦將江歌引入危險境地,其也由此產生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而當危險實際發生後,劉暖曦在明知或應能預見侵害的情況下,仍將江歌“拒之門外”,也就意味著其選擇拒絕履行救助義務,從而構成侵權。

  司法裁判不是機械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必然涉及價值選擇。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指出,法官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範、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兩者都不應僅存在於口號中,也需要通過司法裁判予以確認和弘揚。江歌真誠待人,無私幫助他人的美德,與劉暖曦有違常理人情的行為形成鮮明對比,裁判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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