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一場勝訴的提示,很多人都快忘記,江歌案,已發生五年多了,一位悲傷的母親也已經疼痛了五個春秋了。
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被判決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詳見今日快報A5版)。江歌母親江秋蓮的一句“我要告訴江歌,媽媽做到了”,令人淚目。
2016年11月,留學日本的江歌在東京自己住所的門口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江歌母親江秋蓮堅持認為劉鑫是有責任的,後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并索賠兩百餘萬元。近年來,兩者之間的爭論時常登上網頁頭條,給人“口水戰”的錯覺。現在,法院以威嚴的定論為這場“爭論”賦予了深沉的法治意義。
法院指出,劉鑫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致其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一依法作出的公允認定,不僅撫慰了一位承受了喪女之痛的母親的心,也向公衆傳播了法律常識。有人提出為何不向陳世峰(已於2017年在東京被判有期徒刑20年)的索賠,這顯然沒有在同一個頻道展開言說。
逞凶和索賠,一個不能少。這是毋庸置疑的正當訴求。
江歌母親的這一勝訴來之不易,因為這是受害者家人面向“見死不救”者的追責。這方面,顯乏先例可參考。此案在漫長的時日裡經歷各種波折,也足以說明某些問題。可貴的是,法院此次判決,體現了最基本的樸素正義,為受害者家人進行了司法救濟,向“忘恩”者發出了規訓和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