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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患者”彰顯生命至上
http://www.CRNTT.com   2022-01-10 18:37:52


  近日,西安孕婦流產等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監察專員郭燕紅8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必須保障好正常的醫療服務,對於有就醫需求的群衆,尤其急危重症患者應該及時救治,不得推諉拒診,“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拒收群衆就醫”。

  救死扶傷是每個醫務工作者的職業責任和神聖使命,也是回應民衆尋醫問藥訴求的應有醫德。但在現實生活中,醫療機構將患者拒之門外的失責失德行為卻不乏其例。日前發生於西安某醫院的孕婦因被拒診而流產事件,就是典型案例。此事從表面看存在未能統籌處理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醫療服務保障工作的關系,但深層次卻有著對患者關懷不够的責任缺失。盡管該事件涉及到疫情防控背景,但還是暴露出工作落實不實、不細、不嚴情況。國家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拒收群衆就醫”,就是對醫療機構職責使命的重申與強調。

  誠如學校必須保障每一個適齡兒童入校就讀的教育權利一樣,醫療機構也必須切實保障每一位患者的就醫權利。“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拒收群衆就醫”的要求,就不只是對醫療機構凡診必醫的責任重申,更傳達出對廣大患者尊重生命健康、保障就醫權利的人文關懷。本事件雖發生於疫情防控的嚴峻時刻,但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職業初心卻必須銘記。

  嚴峻疫情給醫療機構帶來的防控壓力毋庸置疑,按程序和制度辦事無可厚非,但防控新冠疫情和保障正常醫療同屬事關民衆生命健康的大事,應當統籌和協調好兩者關系,既不能厚此薄彼、顧此失彼,也不能相互影響和掣肘,這既有技術性的方法問題,更是對患者有無感情和是否履行好護佑生命義務的責任心問題。作為醫療機構,理當對“十月懷胎”給孕婦帶來的身心變化與健康風險心知肚明,尤其是對那些大月份孕婦,更應悉心關懷、警惕風險。拒絕孕婦入院請求,無疑是在罔顧責任和放任風險。

  醫療機構拒絕患者就醫,實際上就是侵犯了患者的醫療權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鑒於各醫療機構存在的技術條件局限和專業人才差異,該法第五十七條也同時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看來,無論是祭出何種拒絕理由,“拒收患者”行為都當歸屬於未盡到“診療義務”的責任缺失範疇。

  現實中,不少醫院都建立有“首問首診負責制”,這實際上就是踐行“不得拒收患者”的醫院責任。你可以依據自身的條件或能力作出緊急處置和轉院診治等建議,但決不能一拒了之地簡單說不。這當為“不得拒收患者”的應有涵義。(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鄭桂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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