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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汽修店砸車“創收”涉嫌多重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20-10-21 15:05:47


  為了獲得不發高額利潤,不是事實求實的就損壞部件如實進行登記報修,而是人為破壞後再拍照維修,從而獲得“額外”超高利潤。雖然此前包括4S店在內的汽修店虛假維修、虛假保養等在內的信息,并不少見,讓人已經有些審醜疲勞,但像此次曝光的4S汽車修理店這樣,實施明目張膽的砸車“創收”,且氣不發喘、毫無愧意、習以為常,卻仍能給人帶來不小的心靈震撼。

  衆所周知,車主到4S店修車,目的是就損害的零件或部位進行維修,但4S店卻在隱瞞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把一些正常使用的零件先毀壞,然後再照相登記造册進行維修,盡管這樣的做法對車主來說似乎并沒有直接的損失,因為汽車出了事故後進入4S店,工作人員先砸壞再維修,不用車主出錢,而是保險公司賠付,但這仍然涉嫌多重違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4S店背著車主等砸毀本來沒有損壞的汽車零部件,然後借此虛開損壞零部件,明顯與上述規定相違,侵犯了車主的自由選擇和知情權。

  同時,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相關4S店砸車“創收”,對一個車主、一個零部件來說,可能數額不大,但日積月累對多個零部件、多個車主而言,這樣的損毀數額可能就變得非常龐大,而且故意和惡意損壞非常明顯,則就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相關4S店砸車“創收”,其實也是一種對車輛保險的變相詐騙。刑法第198條規定,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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