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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患者被拒登機,遠不只是航司與乘客的矛盾
http://www.CRNTT.com   2020-10-19 17:02:05


  就算對此事件“直接誘因”還存有爭議,不可否認的是,“抑鬱症”因素確乎是整個過程中最核心的焦點所在。作為一類特殊的、影響廣泛的精神疾病,抑鬱症近年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包容、關懷抑鬱症病患是政治正確,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則是現實關切。兩者如何調和,考驗情懷、考驗智慧。

  事實上,關於抑鬱症患者到底能否乘坐飛機,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34條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但是,所謂“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是高度主觀、模糊的,其只能取決於現場工作人員臨場的即時判斷。由此,實則往往是由航班機長自主決定抑鬱症患者等特殊乘客能否登機。

  按照公衆期待,航司最好當然是在嚴把安全關的同時,努力做到人性化、溫情化管理。然而不得不說的,這是“理想狀態”,實際情況錯綜複雜,很多時候確實是難以做到兩全。再者說,在“責任機長”“機長負責制”的規則下,機長等管理者基於“風險最小化”的自我保護邏輯,對“有潛在風險乘客”的處理,自然傾向於審慎、保守——若是“放行”將面臨不確定性,而“勸退”則幾乎不用承擔任何後果,做出何種選擇,是顯而易見的。

  航司的做法很容易理解,但絕不意味著,就是可以接受的。現在真正關鍵的問題是,現有制服框架下,對於病患乘客的承運,航司機長擁有的權力過大,要承擔的責任也過大。這貌似是權責對等,實則是極不科學的規則設計。因為,從長遠來看,這必會變相抑制抑鬱症等病患乘坐飛機的機會。法律法規的含糊其辭,讓航空公司在處置此類事態時,通常謹小慎微乃至頻頻充當“惡人”。要從根本上為此破題,就必須厘清立法規範,針對“病患潛在危害”的評定給出細化標准,并提前就不同情況的患者預設差異化的承運方案。

  抑鬱症患者被拒絕登機,這貌似是航司與乘客的糾紛,實則遠不止於此。只有直面根本問題,才可在公共安全與人性關懷之間,達致平衡。(來源:封面新聞 作者:蔣璟璟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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