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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家暴者實現“離婚自由”,才是對她們最好的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9:53


  日前,發生在河南的一起家暴事件引發全網關注:去年8月,商丘一女子遭到丈夫家暴,不堪忍受從2樓跳下,致雙下肢截癱。

  根據當事人劉女士自述,她遭遇家暴後試圖逃走,卻發現門被丈夫反鎖,不得已選擇從2樓跳出。劉女士尤其強調,跳窗行為是“為了逃生,不是自殺”。該事件造成劉女士包括左眼眶、腰椎胸椎等全身共9處骨折,雙下肢截癱,目前已經住院治療11個月,外出需要輪椅。

  慘劇發生後,劉女士向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法院起訴離婚,然而1年時間過去,仍未獲得法院支持。柘城縣法院第一次開庭後稱雙方意見不統一,要私下調解,等刑事判決有結果後再一起決定。7月24日,柘城縣法院政治處工作人員就此回應稱,劉女士并未在遭受家暴後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按照離婚案件的程序,當事雙方需要經過訴前調解的過程。

  被家暴到跳樓致殘仍無法離婚?法院的一波操作讓許多網友深感不平,其解釋也并不足以服衆。大家憂慮的是,作為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准的家暴實施者,僅僅因為其在開庭時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此未能在第一時間對於受害者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是仍然因循守舊要求“先調解再說”,這不禁讓人質疑:法律究竟保護的究竟是受害者的權益,還是施暴者?

  此前,南京就發生過一起因離婚不成致使被家暴者再次遭受侵害,并釀成大禍:2019年9月26日,南京市江寧某小區發生一起命案,41歲的魏某當衆將妻子董某殘忍殺害。據媒體報道,小董早在2018年8月就以家暴為由提出離婚,但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在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後沒多久,她卻慘遭魏某殺害。

  凶案發生後,許多人在譴責凶手的同時,不禁提出假設:如果南京當地法院在董某第一次提出離婚時予以支持,是否能够讓董某及時遠離有暴力傾向的丈夫,她還會不會因此而失去生命?

  長期以來,各類因家暴引發的離婚訴訟中,都存在著“勸和不勸分”以及“和稀泥”式的操作。但對於那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弱勢一方,更重要的是保護她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不受侵害,任何司法救濟都應以保障這兩項基本權益作為前提。保障被家暴者的離婚權,實現她們的“離婚自由”,讓她們的身心徹底走出陰影,才是對受害者們最好的保護。(來源:上游新聞 作者: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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