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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女子不堪家暴跳樓:事發近一年仍離不了婚 問題出在哪裡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7:29


  近日,“女子不堪家暴跳樓”一事引發輿論關注。據報道,在河南商丘,一位劉女士稱遭丈夫鎖門家暴,為逃生,她只能從二樓跳下,導致全身9處骨折,雙下肢截癱。

  事發近一年,她仍未能成功離婚。可以想象劉女士的悲傷和絕望,一方面源於被丈夫毆打的恐懼,另一方面也源於想擺脫這種恐懼而不能的無奈。對此,很多網友在同情、聲援劉女士的同時,對“離婚冷靜期”提出質疑。但實事求是地說,歸罪於離婚冷靜期是找錯了靶子。

  今年兩會審議通過的民法典確實有“冷靜”含義的條款,但這適用的是協議離婚的情況。也就是說,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離婚時,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滿三十日後,雙方如果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就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但很顯然,劉女士沒能跟丈夫協商一致離婚,也就是無法協議離婚,因此,她只能訴訟離婚。7月14日,這起離婚案第一次開庭後,法院稱雙方意見不統一,要求調解,等刑事判決有結果後再一起決定。爭議之處正於此。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說,對於離婚案件,法院調解是“規定動作”,并不代表一審判決結果。

  問題在於,就這一案件來看,有案發現場監控視頻記錄,有醫院的手術記錄,有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可以說家暴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民事案件的判決并不一定需要等待刑事判決的結果。在劉女士身心都受到重創的情況下,從速審結這起離婚訴訟,才是最尊重事實、最符合法律精神,也最能彰顯正義的做法。

  更何況,根據劉女士的說法,丈夫竇某某在因故意傷害罪被立案後,還曾威脅她和家人。案發至今竇某某一直取保候審,期間兩次和出軌對象一起外出旅游。如果這些都是事實的話,那麼,竇某某的外出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了嗎?他為何有如此囂張的氣焰?這些或許才是更值得追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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