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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跳樓致殘,盡早離婚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4:36


  近日,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樓後1年仍無法離婚的新聞登上了熱搜榜。監控視頻顯示,2019年8月的一天,當事人劉女士被丈夫拖拽頭發暴打、扇耳光。為逃生,劉女士從2樓跳下,致全身多處骨折,雙下肢截癱。然而,當其起訴離婚時,當地法院稱其丈夫不願離婚,雙方意見不一,并未判決。

  這則新聞毫無意外地激起了公衆的強烈憤慨。為人之夫,本案中的施暴者將妻子鎖門施暴,致其跳樓摔傷,其施暴的性質和情節極為惡劣,引來公衆的憤火在情理之中。

  公衆的一部分不滿情緒還可能緣於司法機關的處理。“人被打成這樣,都被逼得跳樓了,為什麼還不趕快判決離婚?”特別是聯系到此前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爭議,不少網友質疑當地司法機關是不是有庇護家暴者的嫌疑。反對家暴,同情弱者,應該說這種不滿也是一種樸素的正義觀在發揮作用,并不意外。

  但回到案情本身,卻會發現,公衆的這種不滿未必有充足的理由。

  據媒體報道,當地檢察院負責該案件的李姓負責人稱,劉女士跳樓行為和丈夫毆打行為之間存在間接聯系,該院已以故意傷害罪對其丈夫提起公訴,并在公訴中把劉女士跳樓行為列為該案件的加重情節,建議法院從重量刑。

  當地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則披露,劉女士一年沒能離婚,是因為她并未在被家暴後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按照離婚案程序,當事雙方需經訴前調解。目前調解已結束,此案正在審理,并且法院已聯系劉女士重新提交傷情鑒定報告及毆打監控,將盡快做出離婚判決。

  看來,與所謂“離婚冷靜期”無關,更不是司法機關有意庇護施暴者,在事件轟傳網絡之前,這起離婚案之所以還沒有判決,只是因為在“走程序”。調解是一個程序,對家暴的事實給予認定也是一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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