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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學生犯強奸罪獲緩刑,“留校察看”處分還須斟酌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14:44:40


  一份高校處分決定惹來萬千矚目。據媒體報道,7月20日,一份關於“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在網上,這份處分決定成為衆矢之的。從公衆網上的議論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刑期頗有微詞,強奸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都構成強奸罪了,竟然刑期這麼短,還有緩刑,也就是說,不用進監獄;二是對學校處分頗為不滿,強奸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危害大,後果嚴重,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也更重,居然還能不被開除,只給個留校察看的處分。

  法律層面來看,我國刑法嚴懲強奸犯罪,明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起刑點放在了三年以上,并規定有“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等五種情形,更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具體的定罪量刑,還要看事實證據和犯罪情節。具體到此案中,如果努××有自首等情節,主動投案、認罪認罰,是可以得到“從寬”處理的,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減輕處罰,也就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再符合“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條件,宣告緩刑也有可能。

  雖說強奸犯罪獲緩刑在法律上可以解釋清楚,但大學的跟進處分卻還有商榷餘地。2017年9月實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學生如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各大高校也有類似規定。就努××所在的浙江大學而言,出台的是《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在這份校規上明確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在大學方面看來,既然宣告緩刑是“二選一”,那麼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也符合部門規章、大學規定,并不能說違規操作。

  問題在於,處分“二選一”,就一定得是留校察看嗎?或許,在校方看來,努××雖然犯了強奸罪,但量刑較輕,還有緩刑,與三年有期徒刑的“天花板”還有較大距離,不好頂格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再者,從教育挽救的角度看,也不宜“一開了之”。但是,校方也應正視,所處分對象犯的并不是普通罪行,而是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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