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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奸罪學生留校察看,處罰不能選擇性“從輕”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14:41:16


  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7月17日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該校2016級學生努××因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學校經研究決定,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

  這一處罰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網友普遍認為,浙江大學對強奸犯學生處罰太輕,不應該只是留校察看,而應該開除。按照目前的刑罰和校規處罰,這名犯強奸罪的學生,無需服刑(判一年半緩一年半),如果“表現好”仍會順利畢業,“毫發無損”地拿到畢業證書。

  浙江大學這一處罰,是否合法合理?從合法角度看,處罰似乎依法依規,對判刑緩期執行的學生,可開除也可留校察看。不直接開除而是留校察看,也是保障當事人的受教育權利。但從合理角度看,卻不見得合理。近年來各高校紛紛出重拳治理學生違法違紀,從公開的報道看,最近就有學生因考試作弊(請人替考)而在大四快畢業時被開除。相較之下,為何對被法院審判認定犯強奸罪的學生,卻顯得寬容呢?

  網友對此事的爭議也在於此:相關學校的執法尺度不一。雖然從法律角度說,這屬於學校的自由裁量權,似無可厚非,但對於公衆普遍認為具備應當開除的理由,學校“人性化”處理顯然需要交代原因。嚴肅校紀校規,一視同仁,才能避免學校濫用自由裁量權,留下運作的空間。

  作弊學生開除和犯強奸罪學生留校察看,兩者屬於不同性質違紀,本不具有可比性。但公衆會比較兩者的危害,比如大部分學生作弊只是違紀,并不涉及犯罪。不涉及犯罪的被開除,涉及犯罪的卻不開除,是何道理?大學對此不同的處理,自然也會被用來解讀其辦學立場。

  筆者并不贊成動輒對違紀違法學生作出開除處理,考慮到開除對學生未來發展的影響,學校須要慎重決定。但處罰不能選擇性從輕,在作出開除處理時毫不留情,在不作出開除處理時又解釋為“治病救人”。

  嚴肅和寬容處理,依據是什麼?這背後是否有某種利益關系?對於不同尺度的處罰,需要進行調查,給出合理的解釋。給予犯強奸罪學生留校察看處分,不應該是學校寬容對待犯錯學生的美談,因而即便“處理符合規定”,也并不能消除質疑。對違規違法學生秉持一視同仁的原則,應該是高校一致的邏輯。(來源:紅星評論 紅星新聞簽約作者: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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