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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代言人擔責并非無理取鬧
http://www.CRNTT.com   2020-07-09 18:36:00


  6月,“愛錢進”網貸中介平台因“爆雷”被立案調查,部分投資者要求曾代言該平台的主持人汪涵負責。汪涵道歉後,7月5日,乒協主席劉國梁也為代言行為公開道歉,表示願與大家共同面對。

  這一事件的爭議焦點在於,代言人應否為其代言的產品承擔責任。汪涵等人要不要擔責,和“消費者應該擦亮雙眼”并不矛盾,因為法律對代言人的責任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廣告法,廣告代言人為其沒有使用過的產品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進行代言的,應受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其中,虛假廣告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還應承擔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明知廣告主進行犯罪活動,如集資詐騙,廣告代言人或將構成共同犯罪。

  因此,如果“愛錢進”“爆雷”是因為經營不善,那麼代言人可以通過注册和交易等信息,證明自己實際使用過該平台。如果產品有問題,涉及投放虛假廣告或其他違法犯罪,代言人就得進一步“自證清白”,可通過提供獲得并查驗過相關資質證書、曾聘請專業人士提供咨詢等記錄,說明自己盡到了核實義務,不屬於“明知或應知”。

  這并非給代言人增加負擔,而是劃出了底綫:知名人士務必慎重選擇代言對象,真正履行代言責任。在這個最低標准的基礎上,代言人還可以跟進產品經營發展,發現經營問題及時與商家溝通,以不洩露商業秘密為前提,將實情反饋給公衆。“已卸任”可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

  有網友表示,要不是某明星做代言,自己也不會選購某產品。有人據此認為消費者不該把自己缺乏判斷能力的鍋全部甩給代言人。事實上,消費者要求代言人負責,除了懊惱自己偏聽偏信感性消費,很大程度上還由於代言人兼具其他身份,商家能破產,明星往往要繼續活躍在公衆視野,既容易被找上門,又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消費者找代言人說事,未必不是理性選擇。其他公衆人物,尤其是代言纏身的明星們,該吸取教訓,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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