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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捧“删除離婚冷靜期”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10:06


  5月19日,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表示,她擬提交關於删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建議,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結果這一說法受到不少網友的力捧,認為如果真的婚姻可以挽回,完全可以通過複婚來解決。真正的冷靜期往往是離婚後,在雙方鬧離婚的狀態下談冷靜不現實。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這是經過多方面論證的,離婚固然可以再複婚,但是離婚面臨的是財產分割、孩子的歸屬等一些列問題。即使不在乎財產,那麼孩子很容易在衝動性離婚中受到傷害。至於涉及的家暴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有解釋,即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

  從法律上來說,離婚案件設立“冷靜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裡所說的“調節”,其實就是離婚“冷靜期”的雛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對案件立案前進行先行調解,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適宜調解的案件。離婚案件作為家事糾紛的案件,在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情況下,先進行訴前調解,化幹戈為玉帛,亦非不是一件好事;二是當事人不拒絕進行調解。若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再進行訴前調解。任何一方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無異於對調解的訴求,盡管只是雙方之間的調解。

  從實踐來看,上海市普陀區、閘北區、鬆江區等地民政局,最早探索離婚冷靜期,率先在婚姻登記處旁設立“離婚勸和工作室”,統計發現,有三分之一的夫婦願意走進咨詢室接受輔導,其中70%的夫婦被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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