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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離婚率,要“冷靜”也要減壓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9:31


  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民法典草案擬引入“離婚冷靜期”,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離婚冷靜期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它的價值和意義”。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系”。某種程度上,設置“離婚冷靜期”就是對此的現實回應。

  正如李少平所說,通過“離婚冷靜期”,可以讓當事人慎重地、考慮成熟後再行使自己的離婚權利,進而避免了許多衝動離婚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離婚冷靜期有著挽救婚姻的良善初衷,起到了維護家庭穩定的作用,因此有設置的必要。此前,有觀點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影響了“離婚自由”。其實,這個想法是誤解了“離婚冷靜期”。不論從法律依據上看,還是從倫理常識上講,離婚冷靜期是為了保護那些因一時衝動而想離婚的夫妻的利益,從而保護家庭成員尤其是孩子的生活不受傷害,不能簡單地將離婚冷靜期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

  近十幾年來,我國離婚率屢創新高。許多家庭變得如此“脆弱”,究其原因,從微觀上來看,是夫妻雙方的感情出現了問題,但從宏觀上分析,很多夫妻離婚都有其相似的問題和共性,比如生活節奏加快、工作壓力過大等。當這些外部壓力傳導到家庭內部後,極易引發夫妻矛盾,進而導致婚姻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即便給了夫妻雙方“離婚冷靜期”,冷靜之後還是容易“戰火”重燃。

  要減少離婚率,僅僅設置“離婚冷靜期”是遠遠不够的。為此,除了夫妻雙方要有更多的包容與溝通之外,相關部門也要打出一套“組合拳”,不僅要設置“離婚冷靜期”,還要努力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加強民生保障力度,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相關部門應在就業、教育、養老等方面持續發力,對所存在的“難點”“痛點”進行及時解決,盡可能地減輕家庭的外部壓力,減少引發夫妻矛盾的“導火索”,提高夫妻雙方在工作生活中的獲得感與滿足感,促進家庭和睦幸福。

  其實,針對高離婚率,不少國家都采取了一定的公共幹預措施。比如美國,除了延長離婚程序,還推出了“健康婚姻”計劃,由政府買單,在社區中建立幹預離婚的機制,讓人們在申請離婚前或在申請離婚的過程中,到專門機構接受婚姻咨詢和培訓,起到了較好的效果。其中的先進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來源:齊魯壹點 大衆報業-齊魯壹點評論員:朱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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