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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看待“離婚冷靜期”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8:18


  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旨在遏制衝動型的不理智離婚。現實中,盡管絕大多數夫妻選擇分手是因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其中也不乏衝動型離婚。如果任由這一現象發酵,不僅將影響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也將讓非理性的草率離婚行為在社會蔓延,進而動搖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基礎。

  鑒於離婚特別是衝動型離婚對家庭和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最高法於2018年7月正式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試行,確實有效挽救了一批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不少人對此持支持態度。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皆存。“離婚冷靜期”制度如果在執行中把關不嚴,也完全有可能劍走偏鋒。其中,最為典型的莫過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在離婚時,硬性規定走該程序,必然會讓弱勢一方陷入痛苦煎熬,不僅會提高其離婚成本,也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致使該制度背離入法的初衷。

  此外,“一刀切”式地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可能會讓不誠信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三十天的“冷靜期”,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共同財產,或者惡意與人制造共同債務,企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占盡先機。這些客觀存在的問題,是不少人反對設置“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緣由,的確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高度重視。

  其實,對“離婚冷靜期”入法贊成也好、反對也罷,公衆褒貶不一的態度足以說明,對“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能簡單選擇為“該”與“不該”。既不能因其積極作用而無視其負面效應,又不能因其本身存在的問題因噎廢食地將其取消。換言之,爭論“離婚冷靜期”是否有必要設立已無實際意義,如何讓其揚長避短發揮作用,促其不偏離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的軌道,才是上策。

  欲達此目的,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在執行“離婚冷靜期”制度時,就必須嚴格遵循其適用的法定條件,并對提出離婚請求的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作出准確甄別,有的放矢地讓當事人走“冷靜期”的程序。同時,對濫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追責,確保其真正釋放出既挽救婚姻又不殃及無辜的法治正能量。(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張智全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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