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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離婚冷靜期”是個好主意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7:46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審議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會的一項重要議程。19日,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她擬提交關於建議删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款,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設立離婚冷靜期,是本次民法典編纂婚姻家庭編的亮點之一。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其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社會熱議的“三十天離婚冷靜期”,也是此前婚姻法規中沒有的。這一條款出來,引發了社會較大爭議。早在2018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時,有的與會人員建議調整離婚冷靜期,明確因家暴、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不需要30天冷靜期。這次蔣勝男更激進,建議民法典草案删除離婚冷靜期。

  事實上,設立離婚冷靜期,去挽救他人婚姻,說直白點,就是增加離婚難度。從立法的本意來看,設立離婚冷靜期,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從實踐來看,在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而在此前,社會學家陳一筠曾建議加大調整力度,辦理離婚手續不能“立等可取”。可見,設置離婚冷靜期,其實與陳一筠的建議是異曲同工。特別是,為了讓離婚冷靜期發揮作用,一些部門可謂是操碎了心。比如,西安市未央區法院曾規定“先考試後離婚”。

  問題是,提高離婚“門檻”,不一定能够捍衛婚姻。美國離婚程序繁瑣,可謂難度比我國大得多,但美國的離婚率不僅高於我國,而且居世界之首,堪稱“離婚大國”。難道美國人熱衷於離婚,都是衝動所致?既然如此,美國設置的重重難關,為何扼制不住他們離婚的衝動呢?輿情200528
  衆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是造成離婚的根本原因。其他諸如經濟、住房、子女就學等壓力,均為次要的。只要夫妻同心協力,共同應對,這些問題對姻婚構不成多大威脅。相反,在夫妻存有異心,雙方之間再無愛可言的情況下,他們會選擇離婚。在作出離婚決定之前,他們均進行過長久的磨合和溝通,在婚姻挽救無望的情況下,只得理智地選擇離婚。一旦雙方決意離婚,就是增加再大的難度,也與事無補。相反,在冷靜期,還有可能使雙方糾紛不斷,甚至矛盾升級。

  可見,離婚冷靜期,可能會成為夫妻冷戰期。事實上,辦理離婚案件,僅是在走合法程序,而不是婚姻的最後一道防綫。如果以種種理由,民政或法院將離婚案件久拖不辦,有時非但拯救不了婚姻,反而給夫妻雙方和平分手,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煩。更會使法院留下辦案效率低下、行政慢作為的口實。

  總之,删除離婚冷靜期,是個好主意。有關部門不妨關口前移,多婚姻中的男女做一些風險預警工作。比如,排遣和理順在他們婚姻裡的惶惑和混沌,關心他們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狀況。同時,要為處在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專業培訓,幫助他們掌握一些生存技能。特別是,協調婚姻裡的一些問題,幫助夫妻雙方學會和家人溝通、相處,減少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幫助夫妻雙方建立自尊,變得堅強。幫助夫妻雙方共同成長,是對婚姻最好的保護。(來源:東方網 作者: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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