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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強制或不可取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6:58


  在婚姻登記流程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客觀來說此舉是限制了離婚自由的權利,增加了離婚的繁瑣和成本,盡管它是針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婚姻嚴肅性的設計,但在實務中也是柄“雙刃劍”,利弊都很突出。

  正因如此,自民法典草案提出“離婚冷靜期”以來就一直爭議不斷。理性來看,法律規定,特別是針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可以有一項理性的尺度來判定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離婚冷靜期”保護的是大多數,還是損害的是大多數?這個其實不難判定。不否認隨著社會婚戀觀念的變化,衝動與隨意離婚的現象有所增長,但畢竟不是主流。有報告顯示,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婚姻大事的。顯然,設置“離婚冷靜期”,“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更關鍵的是,法律有沒有必要窮盡一切可能來解決婚姻關系中所有問題?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事實上婚姻自由不僅只是結婚離婚行使法律權利的自由,也包括微觀層面自主調節婚姻關系的自由,而法律真正要做的一是把握邊界,二是保證婚姻關系調節自主權的通暢,比如衝動離婚的能够讓當事雙方有重新修複回歸的機會與便利,而現行的制度并未設置離婚再複婚的障礙。

  此外,衝動離婚之類的現象有損婚姻嚴肅性,的確應當重視,也有必要給予一定的幹預,以強調和宣示積極的婚姻觀念導向。不過,離婚幹預并不必然與離婚自由形成衝突,更無必要通過法律、行政、司法全部包辦。預防衝動離婚歸根到底還是通過婚姻關系雙方自主調節來實現的,起作用的是當事雙方心理調節的“內因”,即便是設置“冷靜期”,提供的也僅僅只是一個時間窗口罷了。

  換言之,對離婚的適度幹預完全可以擺脫權利限制的依賴,通過更豐富與健全的社會服務來實現。比如,完善婚姻登記預約制服務,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提前預約,用服務資源調配的手段來抑制衝動,這比法律程序上的“冷靜期”更合理。又比如,將離婚登記和婚姻情感咨詢與幹預服務銜接起來,提供前置的情感疏導渠道,鼓勵和引導離婚當事人離婚前接受幹預服務,如此,恐怕也比“冷靜期”的冷處理更有效。(來源:濟南時報 作者:木須蟲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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