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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精細化,絕不給家暴鑽空子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6:24


  近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指出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去年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其中家庭編提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一出,立即引發輿情汹湧。

  從法律草案條款來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看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不少網友吐槽,“哪一場離婚不是蓄謀已久,忍無可忍?看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才讓我真的想靜靜。”“對於那些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的‘渣男’,這哪是冷靜期,簡直是制造犯罪機會!”

  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回應,明確不再“一刀切”,確立離婚冷靜期的甄別機制,將家暴排除在適用離婚冷靜期的範圍之外。這種“法律補丁”,既能避免弱勢一方繼續在婚姻泥潭裡受傷害,保障離婚自由的法律底綫,又能避免衝動離婚造成的家庭破碎,修複感情的裂痕。

  設立離婚冷靜期的本質,絕不是幹涉婚姻自由,讓人想結婚容易,想離婚難。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裡,“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觀念根深蒂固。拆廟本就是大不敬的事情,拆婚更被看作是“大不韙”。

  然而,現代社會婚姻已經逐步擺脫傳宗接代、宗族維系的作用。婚姻不是一場KPI的考核,感情這回事,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作為獨立個體夫妻雙方,能否在婚姻中實現自我價值,在家庭關系中成長為更好的自己,提升婚姻的質量,比單純考評婚姻是“七年之癢”還是“從一而終”重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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