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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不適用”,家暴者無空可鑽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5:40


  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這一最新說法,直面了“爭議點”,厘清了“模糊點”,自然引人關注。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一度引來熱議。有觀點認為,應當對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應設置冷靜期。

  一視同仁是法律的特點。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按說也應該“不分彼此”。但這一命題的特殊性在於,不少離婚案系由家暴等違法行為引發,如果對這類離婚案也“規劃”以冷靜期,那最大的可能就是,家暴等違法行為的婚內受害者所受痛苦將會因此延長甚至加大。受害者得不到“解脫”,加害者反而獲得更多主動權,進而可以任意要挾、耍賴甚至淩辱對方,硬要維持這樣的婚姻,不僅沒有意義,反而是有害的。

  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反而起了副作用,幫了婚姻裡的“壞人”。這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結果。為了避免這一“親者痛仇者快”情形出現,最理想的方式自然是從制度設計開始,以甄別機制為家暴受害人排除障礙、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壓力。而我們也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經研究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

  這種對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分別對待的做法,就已將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情況與離婚冷靜期“脫鈎”。也就是說,起訴離婚一律不設置離婚冷靜期。這既能維護法律的剛性,也能解決“婚姻戰爭”中的實際問題。

  在消除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國家意志的今天,不讓家暴者沾“離婚冷靜期”的光,深得人心。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核心出發點是防止衝動型“一拍兩散”,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但絕不能讓它成為家暴等非法行為的“保護傘”。讓家暴受害者及早脫離家暴苦海,不再為難捱的婚姻時光買單,是應有關切。要知道,這類人群急切希望得到救濟之道。

  無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相關回應,實際上為家暴受害者撑了腰,非常有意義。一旦基層處理該類離婚要求時出現走形情況,因家暴而要求離婚者就有了“說不”的底氣。這會讓那些在婚姻中看不見光的人們感受到暖意。(來源: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伍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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