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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未成年人“打賞” 監護人應提高監管引導意識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17:22:32


  未成年人“打賞”能退還嗎?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我國最高法於近日給出了答案。

  《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5月20日新華社)

  這項意見一發布,為解決當下的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台,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提供了很大幫助。對於很多家長來說,可以說是鬆了一口氣。

  當下,孩子玩父母的手機,或者使用家裡的電子設備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尤其在疫情期間,未成年人因為上網課的原因,接觸網絡的時間和機會也越來越多。自2020年以來,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台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的現象屢見不鮮,事情發生後其監護人就會馬上到相關平台尋求退還孩子支付的金額。很多情況下相關平台都會將金額全數退還,但也有少部分因核實信息等問題沒有辦法退款的情況。《意見》的發布,為此提供了保障。

  可是,這當中也有個問題值得思考。既然這種現象已經不算少見了,法律也對此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那麼,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不是也應該重視一下這個問題呢?難道又等事情發生了再長教訓,或者完全將回轉餘地寄托在法律身上麼?

  仔細閱讀《意見》我們發現,對於退還“打賞”有一個以八周歲年齡為界限的劃分。最高法負責人也指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參與網絡游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而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支付、“打賞”行為,有“未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兩個前提條件的限制。可見,監護人的行為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因素。倘若監護人多加注意對未成年孩子使用網絡娛樂或網絡消費觀念的引導教育,告訴其網絡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充值“打賞”的弊端所在,以及父母賺錢不易等,從而增強未成年人的行為防範意識,那麼是不是能够減少未成年人實施充值“打賞”等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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