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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打賞主播,不能滿足於退錢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17:20:42


  國務院新聞辦5月1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近年來,一些熊孩子拿著自己父母的血汗錢隨便打賞主播、購買游戲裝備的事情屢見不鮮,往往讓辛苦養家的父母們又氣又無奈。疫情期間,很多孩子都在用父母的手機上網課,這種現象就更多了。一般情況下,遇到這種事,只要孩子的父母和客服聯系,并能够證明上述行為系未成年人所為,事情大都能得到妥善解決,獲得退款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8歲到1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法的指導意見正是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作出的。因為很多情況下,打賞主播、購買游戲裝備動輒支出幾千元,甚至幾萬元,未成年人對此是沒有辨識能力的,其監護人要求返還,法院當然要支持,互聯網公司就是含著淚也得返還。

  但是,類似的事情不能止步於退錢了之。不久前,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聯合發布了《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報告顯示,2019年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已高達93.1%,互聯網正深刻地影響著未成年人的成長與健康。

  面對未成年人普遍觸網的社會形勢,監護人不能抱著只要經濟上沒有損失就萬事大吉的心態,要依法承擔起監護的職責,關心未成年人的網上活動,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上網,杜絕網絡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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