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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打賞,無效!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17:11:02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冠疫情發生後,全民減少外出聚集,未成年人上網時長增加,原就存在的未成年人巨額打賞、充值現象便更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民事案件審理提供明確指導意見,無疑有利於平息此類現象引發的民事爭議,監護人訴請企業平台返還款項獲得了更有力的支撑。另外,在支出款項數額方面,《意見》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對下一步司法實踐而言,法官也可根據未成年人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衡量判定,賦予法官以更加靈活司法解釋空間。

  最高法的指導意見,釋放出司法部門積極介入審理的信號,從而督促相關應用運營商主動回應爭議,及時返還款項。同時,《意見》呼應了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中,對不滿8周歲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發生的與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爭議處理規定。

  不過,法律界定未成年人沒有獲得監護人追認的充值、打賞行為均是無效的前提,是監護人應承擔有效舉證責任,即證明作出巨額打賞、充值的人為未成年人。但多數時候,監護人舉證難度較大,結果好點也就是折扣返還,甚至難免無果而終。

  未成年人的上網設備往往由監護人提供,而一旦出現巨額充值、打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後續維權問題,也都落在監護人頭上。因而監護人要把好子女上網的第一道關,關注其上網偏好,做好設備支付方式管理,比如設置指紋支付、刻意“隱瞞”支付密碼等辦法,讓“熊孩子”距離便捷支付遠一些。

  從維權效率看,精細化管理子女上網,既能及時制止未成年人巨額充值、打賞行為,培養其形成良好上網習慣,同時一旦發生巨額打賞、充值“意外”情況,也有利於後續維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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