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隱瞞病情將追究刑責,防疫當前切勿害人害己
http://www.CRNTT.com   2020-02-13 17:29:43


  汹汹疫情面前,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但最不應該的是以身試法。日前,深圳警方對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發熱病情的範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是涉嫌刑事犯罪,範某所為有沒有這麼嚴重?在近段時間全國各地已陸續出現類似案例的背景下,相信越來越多的人對此已經不再有疑問。

  疫情凶險,這不是危言聳聽,更不是誇大其詞。此前各界呼籲有疫情發生地旅行史、接觸史的人群主動隔離、申報,也不乏地方對發現相應症狀、被隔離居民以平和友善的幫扶,這是社會倡導層面的人性互助。

  另一個層面,故意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自身已經表現出的症狀、病情,繼而影響甚至傷害與其接觸的人,就不僅是個人私德範疇,其嚴重後果正在得到驗證。在山東濰坊,就有因患者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導致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類似情況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并非個案,從青海西寧到吉林長春,從四川內江到江蘇徐州,均有類似案例發生并被啓動刑事追責程序。

  事實上,制度層面對疫情防控中所涉法律問題的應對,早在上一次SARS疫情發生後就有相對完整的立法和司法跟進。2003年5月,“兩高”針對“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聯合出台司法解釋,對“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為,明確了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認定。

  盡管現行刑法對上述行為并未有明確列舉,但作為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一樣具有相當性的危險方法”,明知自身具有疫情發生地接觸史而故意隱瞞、無節制無防護地出行,其對不確定人群的健康、安全乃至社會秩序造成的侵害,在此時也迫切需要法律及時亮明態度,以捍衛非常時期的社會秩序。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